(2013)永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谢前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前进,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前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前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谢前进将其炖制的加入硝、工业染料、工业盐等物的狗肉在集市上销售。经鉴定其炖制的成品狗肉中每公斤含亚硝酸钠170毫克。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前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XX、孙XX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前进在生产食品时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前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前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前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张新爱审判员 贾成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