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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浙江欧迈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宝州导轨金属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浙江欧迈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宝州导轨金属有限公司,朱伟敏,张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8.2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姜方洪。被执行人:浙江欧迈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永显。被执行人:宝州导轨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被执行人:朱伟敏。被执行人:张兴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欧迈伦机械有限公司、宝州导轨金属有限公司、朱伟敏、张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欧迈伦机械有限公司、宝州导轨金属有限公司、朱伟敏、张兴华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欠款1346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欧迈伦机械有限公司、朱伟敏所有的资产被鹿城法院查封处理,本案等待处理结果,经银行、房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记录,目前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8月22日,被执行人浙江欧迈伦机械有限公司、宝州导轨金属有限公司、朱伟敏、张兴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郑洪伟134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00322元、执行费8086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4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欧迈伦机械有限公司、宝州导轨金属有限公司、朱伟敏、张兴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