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宋翠娥与陕西保利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翠娥,陕西保利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09号原告宋翠娥,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保利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翠娥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翠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25元,剩余3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