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幼萍与被执行人张玉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幼萍,张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代幼萍,女,出生于1951年3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张玉贵,男,出生于1948年8月27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汉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幼萍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代幼萍支付赔偿款39883.24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94.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504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41382.12元直接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张玉贵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玉贵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本人独自生活,较为困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幼萍因该交通事故后体弱多病、生活困难,现向本院申请特困救助,本院审核后,决定依照《中共汉中市政法委、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民政局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施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按案件标的的70%,给予其特困救助金27918元。申请执行人代幼萍表示同意己领取,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现该案执行完毕。待被执行人张玉贵有能力时,本院可对垫付的救助款依法向其追偿,所执行款项存入救助资金账户。本案已按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代幼萍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47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保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