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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39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雍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96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被告:雍某,男,生于1982年4月27日,汉族,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以“被告雍某外出务工,不知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雍某的离婚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雍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