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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蒋晓辉、谢永俊。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汪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