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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行审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华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华丽;方伟;方山海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正行审字第316号申请人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代码00599346-x。委托代理人:雷勇,该局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蒋东,男,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李华丽,女,正阳县。被申请人:方伟,男,正阳县。被申请人:方山海,男,正阳县。申请人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2012年)正建规罚字第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我院执行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罚款人民币4.2779万元。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1、该处罚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4.2779万元的行政处罚,而该条规定其罚款标准应依工程造价为计算罚款依据,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没明确告知被处罚人其处罚的内容,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行政处罚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申请人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2年)正建规罚字第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邹军义代理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