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执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颜小平与周贵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小平,周贵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执字第3064号申请执行人颜小平,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周贵国,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作出的(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周贵国下落不明,且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贵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50元(含执行费人民币5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贵国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建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伟民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