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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一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一初字第2856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周庭娟,富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范某某全额负担。审判员  刘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