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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种兴财与车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兴财,车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00531号原告种兴财,男,汉族。被告车东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种兴财与被告车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种兴财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种兴财负担。代审判员  魏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