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种兴财与车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兴财,车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00531号原告种兴财,男,汉族。被告车东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种兴财与被告车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种兴财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种兴财负担。代审判员 魏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