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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王振华、王志学、王国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王振华;王志学;王国荣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青法执字第15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 被执行人王振华。 被执行人王志学。 被执行人王国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商初字笫39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振华、王志学、王国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财产一宗(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文广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刘洪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商海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