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邓法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果与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果,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李果,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8日,住邓州市。被告: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基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果诉被告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果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果负担。审判员  贺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