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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辛秀美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东金蔴村民委员会、辛成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77-1号原告辛秀美。委托代理人赵海江,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洪春。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东金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成玉,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飞,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成春。委托代理人王清志。委托代理人辛晓艳。第三人辛庆春。原告辛秀美与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东金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金蔴村委”)、被告辛成春、第三人辛庆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秀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海江、辛洪春,被告东金蔴村委的委托代理人马飞,被告辛成春的委托代理人王清志、辛晓艳,第三人辛庆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秀美诉称,2010年,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东金蔴村因旧村改造整体拆迁。2010年4月2日,被告东金蔴村委与被告辛成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该拆迁协议涉及的四间房屋系原告与第三人辛庆春各占两间,并非被告所有。故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东金蔴村委会与被告辛成春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本院认为,被告东金蔴村委与被告辛成春所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根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方案签订的。对于因拆迁安置引起的纠纷,目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秀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法焕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