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谷某甲与李某某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谷某甲,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济南大学教师,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物质总公司会计,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程谟伟,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家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译文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甲,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谟伟、武家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生育一男孩,取名谷某乙。由于我与被告李某某存在教育背景和家庭背景的巨大差异,双方性格严重不合,长期不断争吵,目前已分居一年半,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我三番五次请被告李某某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被告李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儿子谷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谷某甲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谷某甲婚前恋爱期间对彼此的性格、人品、爱好、层次、素质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虽然两人在结婚初期生活等方面有一定的压力,但是那时两人还年轻,当时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大都一般,但是两人还是互相鼓励,共同奋斗努力,同XX、共患难,婚姻家庭美满幸福。现双方已经携手走过了近20年的风雨历程,感情深厚,儿子已读高中,两人也从年轻步入到了中年阶段,人到中年,虽然由于家庭、孩子学习、两人工作忙碌等原因,双方在交流沟通过程中出现了一点沟通不畅,出现了一定的小小摩擦,这也是很正常的,但并未影响我们近20年的深厚感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谷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感情尚可。双方于199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谷某乙,现就读于中学。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谷某甲称,被告李某某脾气暴躁、控制欲强,经常对其人格尊严进行侮辱且对其父母也不尊重。被告李某某对家庭不尽义务,双方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李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与原告谷某甲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婚后因原告谷某甲一直在求学,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但其仍然支持原告谷某甲读完硕士、博士并出国留学,在此期间家里的家务、照顾老人、抚养孩子都由其一人承担,原告谷某甲的父母对其也非常认可。原告谷某甲曾于2012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于2013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较长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性格脾气及为人处事方面的差异,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珍惜近二十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理解和体谅,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并努力为正处于学习成长关键时期的孩子创造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有恢复的希望,本院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机会。原告谷某甲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谷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谷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译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