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执字第133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宋菊珍申请执行刘思成、南充市欣运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菊珍,刘思成,南充市欣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1339-10号申请执行人宋菊珍。被执行人刘思成。被执行人南充市欣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仁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市欣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