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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05号原告:翟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严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翟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