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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济南舜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民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历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济南舜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吕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季猛,山东博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民权,女,1956年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案由:返还原物纠纷原告济南舜联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2月3日原告与杨衍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杨衍钢承租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鞭指巷,面积9.15平方米,月租金6.5平方米。2012年1月26日杨衍钢病故,其其生前未婚无儿无女,在共同承租人,因此原告与杨衍钢之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原告可回其承租之房屋,但被告在杨衍钢病故后,一直使用该房屋,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通知被告腾房,被告至今未腾出交还原告。现要求1、被告立即腾出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鞭指巷23号东屋两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民权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要求协商解决。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诉辩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民权于2013年9月3日前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鞭指巷东屋两间腾出交还原告济南舜联置业有限公司。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杨民权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