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浙江海亿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海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浙江海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徐仁芳,吴央平,周松英,徐令云,朱巧萍,马国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433-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责人:钱理彤。委托代理人:王森红、陈加曹。被告:浙江海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良。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重良。委托代理人:葛金杰、李文涛。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竹生。被告: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良。被告:徐仁芳。被告:吴央平。被告:周松英。被告:徐令云。被告:朱巧萍。被告:马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告浙江海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徐仁芳、吴央平、周松英、徐令云、朱巧萍、马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海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徐仁芳、吴央平、周松英、徐令云、朱巧萍、马国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12元减半收取972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02256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