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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高建丽、熊某等与刘林、张爱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建丽,熊某,李兰英,熊金生,刘林,张爱国,黄克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保字第3-1号申请人:高建丽,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办事处大埔。身份证号码:×××1224。申请人:熊某。申请人:李兰英,女,汉族,住址:贵州省盘县。身份证号码:×××0025。申请人:熊金生,男,汉族,住址:贵州省盘县。身份证号码:×××6716。被申请人:刘林,男,汉族,住址:安徽省界首市。身份证号码:×××5515。被申请人:张爱国,男,成年,汉族,住址:山西省垣曲县。被申请人:黄克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蓉城区。身份证号码:×××3055。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3)惠博法溪保字第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高建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黄克辉所有的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挂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克辉所有的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挂车的查封。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