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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盛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盛辉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辉,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涡阳县,上诉人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精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力,被上诉人盛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原告精诚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列举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而在卷宗中缺无设计图纸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当查明精诚公司是否进行了图纸设计,工程的岩土勘察。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