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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青岛昶盛发线业有限公司与梁喜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昶盛发线业有限公司,梁喜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青岛昶盛发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中段。被告梁喜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昶盛发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喜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昶盛发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柏爱审 判 员  孙玉贵人民陪审员  付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