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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卢战云与卢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战云,卢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卢战云,男,现住涞源县。被告卢战峰,男,现住涞源县。原告卢战云与被告卢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战云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战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战云承担。审判员  张继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