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施文广与黄义、黄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广,黄义,黄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23号原告:施文广。被告:黄义。被告:黄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广与被告黄义、黄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文广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