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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集合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携带斧头、砍刀等砍伐工具擅自到右江区龙川镇集合村那林屯“六国快”坡砍伐属集体所有的杂林木后开垦种植杉木。经林业技术人员勾图测算,被告人黄某在“六国快”坡砍伐林木面积为1.65公顷(24.75亩),林木损失立木蓄积54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林木损失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林木开垦林地,损失立木蓄积达54立方米,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仅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携带斧头、砍刀等砍伐工具擅自到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集合村那林屯“六国快”坡(地名)砍伐属集体所有的天然生长的杂林木后开垦种植杉木。经林业技术人员勾图测算,被告人黄某在“六国快”坡砍伐林木面积为1.65公顷(24.75亩),林木损失立木蓄积54立方米。经核查,被告人黄某在那林屯“六国快”坡毁林的地块,在2010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因该地块为争议地,没有确权到户。另查明,2013年4月9日,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区分局公安民警通知被告人黄某在家等候,并于当日到被告人黄某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彩仙的证言:在本屯(那林屯)“六国快”坡有天然生长的杂木林,树木有大有小。2012年2月份,本屯村民黄某携带斧头、砍刀等砍伐工具到“六国快”坡砍伐山上长的杂木,他在“六国快”坡砍伐树木陆续做了四个月的工,砍伐的面积约有40亩这样,他就去广东打工了。到了2012年12月份,黄某从广东打工回来后,就和妻子到“六国快”坡炼山后被龙川镇林业站发现并汇报森林公安。黄某在“六国快”砍伐杂林木的这块地之前是我的,黄某在“六国快”坡砍伐杂林木是我亲眼看见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但肯定是在2月至5月间砍的,他砍伐杂木的时候,我曾多次到场制止过他,但他总是不听。2、证人王某的证言:2012年2月份的时候,黄某砍伐林木的地方我没有去到,但在对面坡的路上可以看见砍树开垦的地块,他砍伐林木的地方叫“六国快”,黄某开垦过的地方所有的树木都被他砍伐了,2012年11、12月烧荒后,地上还留有很多树干没有烧掉,黄某去砍伐后,杨彩仙家人去制止过。这块地杨彩仙家丢荒好些年了,他们家在地边种植一些土话叫“银木”的树根已有海碗般大小,其他天然生长的杂木也有饭碗般大小。我屯的荒山林地没有搞林改,私有荒山林地都归集体所有,但之前谁家开荒过的林地即视为谁家的荒山,他人不得去占用。黄某到“六国快”开垦砍树没有经上级审批。3、证人刘某的证言:黄某夫妇在“六国快”坡开垦林地的事我们群众都知道,因为我们屯田地大多数在“六国快”坡那里,所以群众去做工时也看见黄某夫妇在那里开垦林地。黄某砍伐的树木都是银树和天然生长的杂木,他开垦林地后种植的是杉木苗。黄某所开垦的林地应属于本屯杨彩仙家所有,因为杨彩仙家在1980年在那里种了银树,现在我们屯还没有林改,所以没有林权证。4、证人杨某的证言:黄某于2012年初到那林屯地界“六国快”坡砍伐杂木。在“六国快”坡黄某现所开的这片地,这几年以来没有人去砍伐过林木,现在地里的杂木全部都是黄某砍伐的。5、证人何某的证言:我是集合村支书,根据群众反映,本屯的黄某于2012年2月至5月间到本屯“六国快”坡砍伐林木,砍伐的都是杂木。2012年2月中旬,村民陈某、陆某分别向我反映称黄某在“六国快”坡砍伐杂木,砍到她们的地界,要求村委调解,我们村委通过了解,确有此事,村委于2012年3月底的一天中午召集进行调解,由于双方争议很大,调解不下,后我们村委建议他们到龙川镇司法所等有关部门解决。黄某到“六国快”坡砍伐杂木的地方是靠近路边的,我路过那里看到“六国快”坡上的杂木被砍伐的面积约30亩,被砍伐的杂木有大有小,多数在10-15公分这样。我没有亲眼看见谁砍,只是群众反映我才知道。6、证人罗某的证言:2012年初,我丈夫黄某说要上山开垦种植树木,于是他决定到“六国快”坡开垦种植杉木。2012年1月的一天,他到“六国快”坡观察好地形,看见“六国快”坡多年没有人开发,有天然生长的杂林木,树木不算大,于是他就初步计划开垦范围。2012年1月至4月间,他就携带斧头、砍刀等砍伐工具,到“六国快”坡事先计划好开垦范围的山上砍伐杂林木,由于工比较多我老公有时也叫我一起去帮砍一些小树和杂草。我们在“六国快”坡砍伐杂林木是断断续续去做工约一个月这样,我们就在那里开得一片新地。之后黄某就去广东打工到2012年10月份才回来,回家过后几天黄某和我就到“六国快”开火路进行炼山,到今年2月份我们就到开垦地种植杉木,现已种完。黄某砍伐的是天然生长的杂林木,其砍伐杂林木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目前我们屯还没有搞林改,我没有林权证,我丈夫在“六国快”砍伐的这些杂林木应属本屯集体所有。7、右江区龙川镇集合村那林屯“六国快”坡砍伐林木损失报告、伐区调查及林木检尺登记表、伐区调查设计汇总表、龙川镇集合村那林屯“六国快”坡砍伐林木现场图、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黄某在集合村那林屯“六国快”坡砍伐林木面积为1.65公顷(24.75亩),林木损失立木总蓄积54立方米。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集合村那林屯“六国快”坡。9、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9日,百色市森林公安局民警通知黄某在家等候,当天到黄某家对其执行拘留。10、右江区龙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黄某在那林屯“六国快”(小地名)毁林的地块,在2009年二类调查时,图班位置为集合村6林班5小班,在2010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因该地块为争议地,没有确权到户。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犯罪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1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012年1月某日,我对我妻子说,我打算到我们家在本屯地界“六国快”坡一块丢荒的林地那里把杂木砍下来,种植一些杉木。我妻子同意后,2012年1月,我就携带斧头和砍刀到“六国快”坡自己的林地砍树砍草,我的妻子也久不久一起去砍伐。在我们砍树砍草过程中,因本屯的杨彩仙曾经到“六国快”坡制止我们,说我们砍伐林地是她家的,我们之间就发生了权属争议,杨彩仙还告我们到龙川镇政府进行调查,但还没有解决。所以,我和妻子断断续续到“六国快”坡砍伐林木约50多天,才在那里开得一块新地,后我就去广东省打工到2012年10月份才回来,回到家几天我就去“六国快”坡开垦地开火路进行炼山。到了2013年3月份就开始种杉木苗,现在已经种完了。我所开这片地之前没有人去砍伐过,现在地里的杂木都是我砍伐的。我砍伐的这些杂木是天然生长的,属于本屯集体所有。我们屯的荒山林地还没有搞林改,我没有林权证,杨彩仙也没有林权证。因为以前我大妈曾经在“六国快”坡经营种植树木,认为林地应该由我继续经营,所以我就去砍伐地里的杂木来种植杉木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有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黄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公安民警的通知后主动在家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韦通进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人民陪审员  罗钢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单处罚金呈批表(2013)右刑初字第186号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告人姓名黄某性别男职业农民出生时间1964.8.14工作单位住址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集合村那林屯32号案情简介: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携带斧头、砍刀等砍伐工具擅自到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集合村那林屯“六国快”坡(地名)砍伐属集体所有的天然生长的杂林木后开垦种植杉木。经林业技术人员勾图测算,被告人黄某在“六国快”坡砍伐林木面积为1.65公顷(24.75亩),林木损失立木蓄积54立方米。经核查,被告人黄某在那林屯“六国快”坡毁林的地块,在2010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因该地块为争议地,没有确权到户。另查明,2013年4月9日,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区分局公安民警通知被告人黄某在家等候,并于当日到被告人黄某家中将其抓获。主办人意见:被告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有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妥否?请领导批示。主办人:年月日庭长(副庭长)意见签名:年月日主管院领导审批批准人:年月日院长批示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