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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413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孙某。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立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某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6日育一女孙甲。被告婚后时常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顾,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与被告离婚。2.对家庭财产作出分割,将我的财产赠与孩子。3.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任何费用。被告辩称: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6日育一女孙甲。婚初双方关系��可,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时不常回家导致双方矛盾,2003年被告因赌博被关押4个月,回家后较少再去赌博,嗣后春节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近年来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主要系被告赌博原因使原告对其失去信心所致,但自被告戒赌回家即未再参与赌博,说明被告已有改正错误之举,原告应以家庭为念,为孩子前途着想不应坚持己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武某某要求与孙某离婚之诉请。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150元,下余150元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