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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1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1752号原告朱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征,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用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婚姻案件,原告朱某某其本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应当视为原告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朱某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洪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