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23号原告: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88号新兴大厦908-910房。法定代表人:司炳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银涛,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宁宁,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6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续普坚,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刘 彧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