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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李敦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034号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冲,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敦飞,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王义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云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