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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4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480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2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杨利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石志华,男,生于1939年12月25日,汉族,邯郸市商业局退休干部,住永年县,系被告石某某自家爷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石某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豆永周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