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4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480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2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杨利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石志华,男,生于1939年12月25日,汉族,邯郸市商业局退休干部,住永年县,系被告石某某自家爷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石某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豆永周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