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绍美与慈溪市胜山三灶轴承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美,慈溪市胜山三灶轴承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张绍美。被告:慈溪市胜山三灶轴承厂。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三灶村三灶。法定代表人:潘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美诉被告慈溪市胜山三灶轴承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胜山三灶轴承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绍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