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执裁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任文生与承德县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440号申请人:任文生被执行人:承德县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汉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文生与被执行人承德县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双人劳仲案字(2013)第0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栾春华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