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民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正干,宁振任,黄汉兰,陆倩,宁章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正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振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汉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倩。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章濠。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钦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8月13日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再审期间,申请人与宁振任等人于2013年7月1日已达成《执行案件和解协议》,现特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再审申请”的理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丁正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正干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显钰审判员 米建民审判员 黄其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