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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小建与杜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建,杜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王小建。被告杜兰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建与被告杜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建撤回起诉。诉讼费11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建负担。审 判 长  彭 鑫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