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小建与杜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建,杜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王小建。被告杜兰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建与被告杜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建撤回起诉。诉讼费11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建负担。审 判 长 彭 鑫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