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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陕西秦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18号原告:陕西秦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全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茶梅,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男,该公司职工。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4514元,减半收取12257元,由原告陕西秦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