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宗钦与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制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钦,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宗钦,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贤,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宗钦与被执行人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制种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1)高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确定结被执行人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7日前给付申请人张宗钦玉米制种款49585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甘H528**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大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