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应晨旭与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赞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晨旭,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赞全,程特,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应晨旭。委托代理人:周玉洁,浙江君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赞全。被告:程赞全。被告:程特。被告:程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晨旭与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赞全、程特、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晨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30元,由原告应晨旭负担。审 判 长 丁克平代理审判员 应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安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高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