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044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岐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馨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