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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044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岐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馨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