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与植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支行,植茂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支行,住所地:邛崃市。负责人杨宏,行长。委托代理人汪世红。被执行人植茂朝。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支行与被执行人植茂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邛崃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植茂朝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支行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植茂朝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4569.92元共计29569.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植茂朝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被执行人植茂朝正在服刑期间。被执行人植茂朝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29569.92元本院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植茂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5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寇元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