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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07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柯海斌与张金兵、封永清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海斌,张金兵,封永清,张继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739-1号原告柯海斌,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金兵,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被告封永清,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张继光,男,1964年12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海斌诉被告张金兵、封永清、张继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海斌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封永清、张继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封永清、张继光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海斌撤回对被告封永清、张继光的起诉。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