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立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