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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立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