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民初字第5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徐小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叠民初字第56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负责人廖永成,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永青,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富,董事长。被告徐小富。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少宏,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世雄,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颜子玲。本院在审理被告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徐小富、颜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子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颜子玲的起诉。审判长陈远璐代理审判员陈国先人民陪审员粟喜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陆慧峥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