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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姜玉苓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姜玉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169号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春泉局长被执行人:姜玉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姜玉苓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有履行能力,但未主动履行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故我院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2)第05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栾春华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