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兰永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海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兰永商初字第173号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马海。委托代理人陈根藏。被告浙江海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晶。委托代理人陈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