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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寿光市鑫宝机械有限公司、董福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鑫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31号申请人寿光市鑫宝机械有限公司,驻寿光市稻田镇王望三村。法定代表人董福全,经理。申请人寿光市鑫宝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1828230,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28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浦发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寿光市鑫宝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寿光市鑫宝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寿光市鑫宝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