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任成关与沁阳市钜源型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成关,沁阳市钜源型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任成关,男,195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沁阳市钜源型焦有限公司,住址:沁阳市崇义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浩,董事长。任成关诉沁阳市钜源型焦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1月9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沁阳市钜源型焦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任成关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0年4月27日开始计算至还款之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年2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沁阳市钜源型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查到其有银行存款。另经调查被执行人沁阳市钜源型焦有限公司财产已于2011年1月31日抵押给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为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00元,已执行5235元,剩余款未执行。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确认决定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沁民初字第107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李中富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