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法执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黄惠兰,凌家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法执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71年7月25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黄惠兰,女,1948年7月27日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凌家声,男,1944年6月23日生,住本区。李华与黄惠兰、凌家声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铜官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凌家声存款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