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董言志、董月爱与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企业分公司、杜志林、杜荣刚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言志;董月爱;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企业分公司;杜志林;杜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54号原告董言志,男。委托代理人吴坤,女,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明侠,女,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月爱,女。被告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杜志林,男,任公司经理。被告杜志林,男。被告杜荣刚,男。委托代理人张仙兰,女,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言志、董月爱诉被告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企业分公司、杜志林、杜荣刚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言志、董月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学丽审判员 胡金保审判员 杨致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