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590号(2013)魏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霍某某,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魏县人。委托代理人段诗,魏县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双方私下调解和好,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