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魏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590号(2013)魏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霍某某,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魏县人。委托代理人段诗,魏县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双方私下调解和好,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