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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0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方志与秦国俊、秦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志,秦国俊,秦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第0926号原告徐方志。被告秦国俊(又名冒俊)。第三人秦国建。委托代理人储呈红。在本院审理原告徐方志与被告秦国俊、秦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方志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方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徐方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徐方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