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0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方志与秦国俊、秦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志,秦国俊,秦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第0926号原告徐方志。被告秦国俊(又名冒俊)。第三人秦国建。委托代理人储呈红。在本院审理原告徐方志与被告秦国俊、秦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方志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方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徐方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徐方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