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执民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支森与方美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支森,方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天执民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朱支森,农民。被执行人方美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09)台天民初字第0112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美珍向申请执行人朱支森支付人民币2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美珍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来自: